钢结构加工材料要求
(1)钢结构加工使用的钢材、焊接材料、涂层材料和紧固件应有质量合格证,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。
(2)进厂原材料必须有工厂的出厂质量证明书,并应在甲方见证下按照合同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进行现场见证取样、送样、检验验收,做好记录。 并向甲方及监理人员提供检验报告。
(3)在加工过程中,如果原材料出现问题,必须由检验人员和合格的技术人员研究处理。
(4)替代材料应由制造单位提前提出申请(技术审批表)并附有材料证明,报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,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替代。
(5)严禁使用镀层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、受潮结块或熔化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进行钢结构加工。 螺柱焊用螺柱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、条纹、凹痕和毛刺。
(6)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,建立专用仓库,仓库应干燥、通风良好。
(7)螺栓应存放在干燥、通风的室内。 高强度螺栓的检验和验收应按照现行标准《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、施工及验收规范》JGJ82的要求进行。 严禁使用腐蚀、沾污、受潮、碰伤、混杂的高强度螺栓。
(8)钢结构加工用油漆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存放在专用仓库内。 过期、变质、结块的油漆不宜使用。